标的代码 | 68LQ20210048 | 查看次数 | 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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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位置 | 芜湖 | 标的类型 | 林权 |
标的挂牌价格(底价) | 13.5万元 | 交易情况 | |
公告状态 | 延长公告中 | 公告是否延长 | 是 |
报名开始日期 | 2022年01月07日 | 公告开始日期 | 2021年12月30日 |
报名截止日期 | 2022年01月13日 | 公告截止日期 | 2022年01月13日 |
报名延长截止日期 | 2022年05月26日 | 公告延长截止日期 | 2022年05月26日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南陵县籍山镇芦塘村民委员会)拟公开挂牌南陵县籍山镇芦塘村丁山组毛竹园45亩林地使用权出租及林木所有权转让,现委托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按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产权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南陵县籍山镇芦塘村丁山组毛竹园45亩林地使用权出租及林木所有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本项目《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8、对受让本次转让标的享有优先权的权利人,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享有优先权的权利人。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转让标的简况
(一)转让标的名称
南陵县籍山镇芦塘村丁山组毛竹园45亩林地使用权出租及林木所有权(标的编号:68LQ20210048)。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南陵县籍山镇芦塘村丁山组毛竹园45亩林地使用权出租及林木所有权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对该林地及林木进行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南陵县籍山镇芦塘村丁山组毛竹园45亩林地使用权出租及林木所有权对应林地坐落于南陵县籍山镇芦塘村丁山组,面积约为45亩,四至范围为东至毛竹支渠,西至丁山村民组农户,南至水田,北至村废弃轮窑厂。
注:(1)本次转让标的对应林地中有零星墓地。
(2)《南陵县籍山镇芦塘村毛竹园林地使用权租赁价格和地上的竹木价值评估》(皖同信(2021)房估字NL010号)中关于本次转让标的所涉及林地及林木详细情况的相关描述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为准。
(三)使用权租赁期限
20年,自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的次日算起。
(四)租赁用途
养殖业;林木种植、采伐、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禁止对林地内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
(五)特别提示
1、本次转让标的交易时,在同等条件下,南陵县籍山镇芦塘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优先权的行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1)享有优先权的意向受让方如欲行使优先权,不论转让标的采取何种交易方式,必须在交易前先按照本公告及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报名手续、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并取得转让方出具的具有优先权的证明文件;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权。
(2)如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其他意向受让方报价为最新价时,享有优先权的意向受让方如欲行使优先权,应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在网络竞价系统中行使优先权,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权。相同级别的优先权人在行使优先权时,按时间优先原则,即其中一优先权人在某一价格先行使优先权后,其他人在该价格不能再行使优先权。
2、意向受让方如需查勘转让标的,须在报名时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提交申请,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由其自行查勘现场。
三、转让方
南陵县籍山镇芦塘村民委员会。
四、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1、2021年5月20日,南陵县籍山镇芦塘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经村民代表大会一致意见,同意将南陵县籍山镇芦塘村丁山组毛竹园45亩林地使用权出租及林木所有权对外公开转让。
2、2021年10月25日,南陵县籍山镇芦塘村民委员会向南陵县籍山镇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要求将南陵县籍山镇芦塘村丁山组毛竹园45亩林地使用权出租及林木所有权对外公开转让的请示》。
3、2021年10月26日,南陵县籍山镇人民政府以《关于同意将南陵县籍山镇芦塘村丁山组毛竹园45亩林地使用权出租及林木所有权对外公开转让的批复》,批准南陵县籍山镇芦塘村民委员会将南陵县籍山镇芦塘村丁山组毛竹园45亩林地使用权出租及林木所有权对外公开转让。
五、转让标的的资产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南陵县籍山镇芦塘村民委员会。
2、评估机构:安徽同信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
3、评估基准日:2021年5月31日。
4、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南陵县籍山镇芦塘村毛竹园林地使用权租赁价格和地上的竹木价值评估》(皖同信(2021)房估字NL010号)。
5、评估对象:南陵县籍山镇芦塘村丁山组毛竹园45亩林地使用权出租及林木所有权转让价值。
6、评估结果:截至评估基准日,南陵县籍山镇芦塘村丁山组毛竹园45亩林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为年租金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00);林木所有权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
六、交易条件与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挂牌价格(转让底价):人民币13.5万元。
其中,20年期林地使用权租赁价格为人民币9万元;林木所有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4.5万元。
2、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要求:
(1)林木所有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万元,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付清林木所有权转让价款,林木所有权转让价款支付至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20年期林地使用权租赁价款按合同年度支付,每个合同年度租金为全部合同年度总租金的平均值。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支付至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后合同年度的租金在上一个合同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先付租金后使用,否则,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3)如成交金额较挂牌价格产生溢价,则溢价部分按合同年度进行平均分摊,重新计算20年期林地使用权租赁价款和每个合同年度应付的租金,林木所有权转让价款不需调整,仍然为人民币4.5万元。
3、与标的转让的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对标的的情况和现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投资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无关。
(2)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凭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转让标的现状自行与转让方办理移交;受让方应配合办理本次转让标的的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转让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转让标的自移交(或视同办理完毕标的移交)之日起的管理责任及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与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3)意向受让方承诺:如转让标的对应的林地实际面积与本公告公示面积存在差异时,不调整成交价款。
(4)意向受让方承诺:转让标的相关林木的品种、数量等与评估报告存在差异时,以实际移交情况为准,且不调整成交价款。
(5)意向受让方承诺:在使用权期限内,受让方如因林木种植需要添置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建设等须经转让方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6)意向受让方承诺:在使用权期限内,受让方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7)意向受让方承诺:在使用权期限内,未经转让方的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转让、转租、抵押标的对应林地的使用权。
(8)意向受让方承诺:在使用权期限内,受让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9)意向受让方承诺:在使用权期限内,林地周边如有污染问题或其它矛盾纠纷而影响生产经营的,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调解处理,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与转让方无关。
(10)意向受让方承诺:在使用权期限内,自觉接受有关部门或转让方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的监督和检查;因安全事故、社会治安、自然灾害等原因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11)意向受让方承诺:在使用权期限内,政府提供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补贴,符合政策规定的由受让方享有。
(12)意向受让方承诺:在使用权期限内,受让方应当依法采伐森林、林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完成林地的采伐,更新造林任务。
(13)意向受让方承诺:在使用权期限内,受让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
(14)意向受让方承诺:在使用权期限内,因镇或县规划建设,或因行政区划调整,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时,受让方应当服从,被依法征用、占用林地对应出租价款按照转让方签订相关征用、占用协议次日起,以月(每月按30天计算,不足一个月的不计)为单位折算退还受让方。对受让方为开展生产投入设施及种植物造成的直接损失补偿归受让方所有,对林地的征用补偿归转让方所有,除此范围之外的补偿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5)意向受让方承诺:在使用权期限内,应合理安排林木种植时间,掌握所种植林木的生长周期,不得在合同期满或因受让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时,因所种植林木成材期采伐等问题,不能将其及时清理,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6)意向受让方承诺:合同期满或因受让方原因提前终止时,受让方在3个月内负责清理地上附属物(将所种植林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采伐),将添置的可移动设施、设备自行撤走,否则视为受让方放弃土地上的附属物及设施、设备所有权,转让方有权自行处置,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提出赔偿或补偿。受让方新添置的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等均以现状交回,对在租赁期间的建设等投入不要求补偿并将标的对应林地按期交还,受让方逾期交回的,以日租金的双倍标准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并支付占用使用费。
(17)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本次转让价款只开财务收据,不开具发票,转让过程中产生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18)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按不低于转让底价对转让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受让方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
(19)意向受让方承诺:对转让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内容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二)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内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七、交易信息
(一)公告期
自2021年12月30日至2022年1月13日。
(二)公告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20)个周期。
(三)报名时间
自2022年1月7日至2022年1月13日(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5万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应于报名截止时间前(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意向受让方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同意向受让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受让,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支付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a.公告期间,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并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b.公告期结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要求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的。
c.公告期结束,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所有意向受让方均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加后续竞价程序但均未报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流标的。
d.竞价结束后,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的。
e.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相关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原因,受让方按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未按《产权交易合同》要求履约并且《产权交易合同》中有该违约约定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意向受让方的交易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或(2)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产权交易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标的底价视为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中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4)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的,在受让方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的,在受让方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6)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受让方支付《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7)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本项目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
(8)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未竞得本标的且不存在以上(1)中扣除交易保证金行为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标的成交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五)报名地点
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南陵县分公司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
(六)转让文件
每套报名资料费人民币100元,不论成交与否,资料费概不退还;购买资料时,意向受让方应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提供相关报名资料。
(七)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详见《转让文件》。
(八)交易方式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
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发出的《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及交易安排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报价(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如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低于转让底价的或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意向受让方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本标的成交价,该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受让方应按《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及交易安排通知书》的要求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受让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4、加价幅度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九)交易签约
受让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产权成交确认书》/《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产权成交确认书》/《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十)竞价规则
竞买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十一)交易时间
交易时间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十二)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将林地使用权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及林木所有权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受让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联系方式:
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陈经理
联系电话:0553-3117528
传 真:0553-3117971
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渡春路1号(芜湖市人大原办公楼)
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南陵县分公司
联 系 人:何经理
联系电话:18356579503
联系地址: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西侧一楼
南陵县籍山镇芦塘村丁山组毛竹园45亩林地使用权出租及林木所有权转让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网站(www.ahcjnjs.com)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南陵县籍山镇芦塘村民委员会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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